户口迁移之后,是否还有
户口迁移之后,低保待遇是否还有?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审批,以及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此条款明确了低保等社会救助的管理责任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因此,当户口迁移后,原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不再对其具有管理责任,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需要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重新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是否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所以,户口迁移后,原低保待遇不能直接延续,必须经过新户籍地的重新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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